威教发[2004]10号
各市区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保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教育法、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各学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认真细致、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能,明确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财政等部门的责任,形成政府统筹、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有效机制,切实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工作制度,把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管理纳入本地基础教育管理中,统筹安排;可根据本地教育资源情况指定一部分公立学校,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并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严格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对在本地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公安部门要按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暂住证,登记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情况,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管理,向教育部门提供有子女入学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工作单位和就业证明,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发展计划部门要将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要根据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的数量,增加对教育的投入,设置专项资金,用于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人事编制部门要按政策规定增加学校的教职工编制。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收费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三、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是承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主体。承担接受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公办中小学校要挖掘潜力,尽可能多地接收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学。要切实做好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维护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的正当权益,在奖励、评优、加入少先队和共青团以及入党、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给予与当地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四、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来我市申请入学的,须持公安部门发放的原始户口本、暂住证和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威海城区内的学生仍按环翠区、高技区、经技区原来划定的区域就学,不得跨区择校。
五、严格收费管理。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借读费,做到各项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接受完义务教育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可以在当地参加中考升学。
六、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各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工作,作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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